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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自然人某甲為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案,向全體立法委員遊說

  • 點閱:19914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09/11/25

某甲為讓更多的弱勢族群及家庭享有租稅公平,建議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之但書,應將「空中大學」文字刪除,修改將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空中大學繳交之學費,亦一併納入所得稅法教育學費特別扣除中,乃於97年9月20日向立法院,申請遊說全體立法委員之登記,期間自97年9月26日至98年9月26日止,並經立法院核准在案。惟某甲於遊說終止後,迄至98年10月09日,始向立法院申請遊說終止登記,並申報財務收支報表。

解析:
依遊說法第13條第3項規定,遊說終止後10日內,應申請終止登記。是以,某甲未於遊說終止後10日內,向立法院申請終止登記,違反規定,應依同法第23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