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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注意事項

  • 點閱:5314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0/08/18

行為態樣 應  注  意  事  項

依  據

遊說法(97年8月8日)施行前應辦理事項

1、將遊說法對於被遊說者接受遊說之規範,陳報相關長官知悉

 

2、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遊說之登記

第16條

3、將受理遊說登記之專責單位或人員資料(含機關名稱、地址、受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其電話、傳真與電子郵件位址等)公告於機關公布欄及電子公布欄,並送由主管機關(內政部)彙整公告於專屬網站;公告之內容變更時,亦同

96年7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遊說法之附帶決議

受理及審查遊說登記申請案件

1、對於依本法規定不得遊說而進行遊說者,應不受理其登記,並以書面通知遊說者

第15條

2、申請案件,應備具之書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施行細則
第10條

3、遊說者申請遊說登記,必要時,得要求其檢送申請登記之文件正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並得請相關機關或人員提供資料或說明之。

施行細則
第19條

4、遊說登記經核准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並於通知書中載明進行遊說應注意事項。

施行細則
第10條

5、就核准之口頭遊說案件,就時間、地點與遊說者洽商

施行細則
第14條

 

6、核准之案件,如被遊說者指定人員接受遊說,應告知受指定之人接受遊說後之通知登記義務。

 

7、被遊說者接受當面口頭遊說時,視需要派員製作紀錄

施行細則
第15條

接受遊說後之登記

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之遊說資料登記

第16條

財務收支報表申報之處理

1、遊說者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記載不完備時,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

第17條及施行細則第18條

2、針對遊說者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必要時,得要求其檢送收支帳簿、收支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並得請相關機關或人員提供資料或說明之

施行細則第19條

遊說資訊揭露及保管

1、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之按季公開

第18條及施行細則第20條

2、將遊說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逐案彙整列冊,編號歸檔保存5年

第18條及施行細則第21條

3、受理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申請案件

第19條第2項及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之通知義務

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時,通知遊說者辦理變更登記

施行細則第13條

舉辦與遊說內容有關公聽會之通知義務

舉辦與遊說內容有關之公聽會,有通知遊說者出席之義務

第20條

違法案件處理

移送裁罰機關處罰時,應填具移送書,載明被移送人基本資料及違法之事實,連同有關證據及卷證,一併移送

第29條及施行細則第22條

其他

限期補正、補行登記、限期辦理或更正之通知

第13條第5項、第15條第2項但書、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及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