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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國小校長僱用「媳婦」擔任工友案

  • 點閱:13972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2/03/13

A於擔任某公立國小校長時,僱用其繼子之配偶(媳婦)B為學校工友。因B與A有一親等姻親關係,為本法所稱之關係人,且僱用後使B獲取非財產上利益,與A之職務有利益衝突,A應依法迴避,但A仍批示僱用,違法事證明確,遭法務部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解析:
本法所稱之「非財產上利益」,係指有利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各機關如聘用、僱用技工、工友、臨時人員,雖非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任用」,仍屬本法所稱之「其他人事措施」。A身為校長,不得僱用媳婦B,卻未依法迴避。案經法務部依本法第16條之規定處以罰鍰100萬元,嗣A雖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