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國小校長僱用「配偶」擔任臨時人員案
某國民小學校長A,明知其「配偶」B為其關係人,卻僱用為該國小臨時校務人員,使B獲取本法第4條所稱之利益,遭法務部處以100萬元之罰鍰。
解析:
B雖受聘擔任臨時校務人員,但以曾簽署同意書表明「願以無給職擔任本項工作」及該校沒有實際支付薪水等理由,未受差勤管理,致其在校工作情形無從證明;實際上,B仍享有該校以1萬5,840元之薪資標準為其投保勞健保,實使外界對A僱用之行為產生疑慮。
A身為校長,卻借用其職權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需僱用身心障礙者之機會,聘用其妻,已予外界其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利益之不良觀感,A實應依法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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