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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參選人以自有資金支付競選經費,應如何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所得稅列舉扣除之規定?相關申報方式及列舉規定應如何?

  • 點閱:12337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12/23

內政部94.2.16台內民字第09400603912號函
擬參選人以自有資金支付競選經費,於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第1項規定時,其中「接受捐贈」係指候選人依政治獻金法收受之政治獻金而言。至有關申報方式及列舉規定,係屬財政部權責,應依該部規定辦理。

註:財政部94年01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688號規定:
政治獻金法施行後,候選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4第1項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一、候選人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影本及競選經費支出憑據影印本或證明文件。
  二、候選人未開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者,應檢附競選經費支出憑證影印本或證明文件。其競選經費支出應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規定項目分別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