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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會計或採購人員,係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審核或採購業務之人員,而依機關編制所置之執行主管職務者,則為本法所稱之主管人員

  • 點閱:10950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4

法務部97年11月19日法政決字第0971117540號函

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會計處及採購處,除均設置處長、副處長之外,復依業務區分而於各該處之下,設組並置組長辦事,如各該處長、副處長或組長所承辦之業務係前揭會計或採購業務,且各該職缺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則不論其職缺層級之高低,均應依據本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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