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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各等郵局或各郵件處理中心之經理(主任)、副理(副主任)即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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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6

法務部97年12月1日法政決字第0971118485號函

1.公營事業機構既不以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營利性法人為限,公營事業分支機構自亦不以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格而得為實體法上權利義務主體者為必要。然公營事業機構及其所轄之各層級組織既無法律明文予以規範,為免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認定範圍過于廣泛,參酌行政機關與內部單位之法理,應綜合考量各該組織是否具有人事權限、組織編制或規程、專責或兼任(辦)人事、會計之單位或人員,及具有關防、圖記等印信而得就權責事項以本身名義對外為一定意思表示行為(如簽訂契約)等,認定各該公營事業機構各級組織究屬分支機構,或僅為該機構內部或派出之單位,本部97年10月1日法政決字第0971111637號函足稽。
2.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分支機構,並依營業規模分設特等、一等、二等責任中心郵局(下稱「各等郵局」)或郵件處理中心,各等郵局復為應業務需要,依營業規模分設特級、甲級、乙級、丙級、丁級支局,其中各等郵局及處理中心均設有人事室及會計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4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第11條、第12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各等郵局及其所轄支局組織要點第2、4、6、9、12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件處理中心組織要點第4點分別定有明文。復依據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權責劃分表所載,各等郵局及各郵件處理中心就其內部從業人員之分發、試用、進用、升資、晉級及改敘薪級、副長級以上之其餘人員復職、留職停薪、辭職、及經理(主任)、副理(副主任)、一級單位及第15職責層次以上之其餘主管人員之遷調,均掌有相當之人事核定權限,且各等郵局或各郵件處理中心均具有圖記而得就權責事項以本身名義對外為一定意思表示行為(如簽訂契約),故均屬本法所定之公營事業分支機構,各等郵局或各郵件處理中心之經理(主任)、副理(副主任)即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3.本法所定公營事業總機構之首長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而言,如該公營事業機構置有副董事長或副總經理,襄助董事長或總經理遂行其職權者,則均屬本法所定公營事業總機構之副首長,本部97年11月19日法政決字第0971117901號函足資參照。至於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及副首長以外之各級主管,如其所佔職缺係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者,亦應依法申報財產,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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