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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之適用疑義

  • 點閱:9928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2/16

法務部97年12月11日法政決字第0970045391號函

查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係由主管機關行政院新聞局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並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公共電視法第3條、第4條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1條規定,董監事係由行政院提名候選人後,由立法院推舉組成之審查委員會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綜觀公視基金會董監事產生程序與該基金會係由政府出資及捐助而論,實難謂無政府主導,故自屬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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