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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4》縣長A因繼承祖產與兄弟姊妹共同持有不動產之情形未申報土地。

  • 點閱:11913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09/11/25

解析: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注意事項參、個別注意事項八、其他:(二)繼承之不動產或因年代久遠,或因委託他人辦理繼承登記手續,均非可免除申報義務之正當理由。本院認定縱使縣長因繼承而與兄弟姊妹共同持有土地,仍為土地之所有權人,況依土地登記簿資料,縣長所有之土地價值不菲,縣長設籍於此也自承為居住使用,從而認定申報人所稱不知為土地所有權人顯係推拖之詞,不足採信,應為故意申報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