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有關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適用一案。

  • 點閱:9917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7

內政部95.12.4台內民字第0950184177號函

有關擬參選人賸餘之政治獻金,其依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留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係指基於參加公職人員選舉需要之支出,雖不以2年內舉辦之公職人員選舉為限,惟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意旨,仍須於首次申報後2年內支出者始有其適用。
內政部94年2月16日台內民字第094006009312號函送本部94年1月17日召開「研商政治獻金法適用疑義案」會議紀錄陸、臨時動議討論提案之決議與本函解釋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註:內政部94.2.16台內民字第09400609312號規定:
依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擬參選人賸餘之政治獻金得於首次申報後留用2年,有關其依同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留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係指2年內舉辦之公職人員選舉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