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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相關疑義及建議一案。

  • 點閱:998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7

內政部96.2.15台內民字第0960028800號函

1.有關政黨黨產與政黨、公職人員政治獻金申報,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法令規定為何?
有關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達新台幣3千萬元政黨之決算書表,應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係由內政部訂定之「政黨及政治團體財務申報要點」第8點所明定;政黨及收受金額達新台幣8百萬元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則係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

2.政黨之政治獻金申報是否一律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乙節:
  按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政黨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違反者,依同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行政罰。究其立法原意,係為確保政治獻金來源公開化、透明化,爰明定政黨之會計報告書之可信度及公信力,以接受公眾檢驗。故上開規定,應屬合理,政黨之政治獻金申報,不論其收受金額高低,一律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