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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得否由擬參選人單獨申請,或需共同申請疑義一案。

  • 點閱:982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7

內政部96.4.2台內民字第09600500551號函

1.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同列一組圈選,以同一組為單位計算票數並決定當選與否,就總統、副總統選舉制度的設計本旨、程序及運作而言,制度上並未賦予其個別參與競選可能;又衡諸憲法及其增修條文對副總統職位安排係屬備位性質及其在參選程序中之附隨性,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於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權利義務規範,皆以「同一組」候選人為考量,基於參與競選需要之政治獻金及其問題處理,自應與之配合,是以,政治獻金法所稱之「擬參選人」,就總統、副總統選舉而言,係指「同一組」擬參選人,其政治獻金專戶,以由「同一組」擬參選人聯名共同開立為原則。

2.另經考量擬參選人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即可收受政治獻金,係為政治獻金法第11條第1款所明定,又揆諸各政黨提名候選人時程及當前政治現況,擬參選人自得收受政治獻金起,至搭配競選人選確定前之過渡期間,仍有為競選活動奔走且收受政治獻金之必要,爰允許有意參選者於上開過渡期間先行開立專戶,並俟搭配人選確定後,再回歸「同一組」擬參選人聯名共同開立方式處理,以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