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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擬參選人填寫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注意事項

  • 點閱:11817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09/12/01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訂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修正

壹、一般應注意事項
貳、個別應注意事項



壹、一般應注意事項
 一、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以下簡稱會計報告書),應使用本院所定A4橫式橫書版本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表格」填寫。
 二、會計報告書得以申報軟體登帳並列印;以手寫方式抄錄者,應以深色原子筆或簽字筆為之。
 三、會計報告書採現金收付制為會計處理原則,應按收支帳簿所列內容按日及逐筆填載。
 四、各項收入、支出科目,包含金錢、金錢以外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不包含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分類如下:
  (一)收入部分:1、個人捐贈收入;2、營利事業捐贈收入;3、政黨捐贈收入;4、人民團體捐贈收入;5、匿名捐贈收入;6、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1、人事費用支出;2、宣傳支出;3、租用宣傳車輛支出;4、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5、集會支出;6、交通旅運支出;7、雜支支出;8、返還捐贈支出;9、繳庫支出;10、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五、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各收入、支出明細表起迄日期之填載,凡相關收入及支出資料,非於下述期間者,均不得列載:
  (一)收支結算表及各支出明細表:應填載專戶許可日至最後1筆支出日(結算日不得超過投票日後30日);惟專戶許可前已先為候選人登記者,起日自選舉公告日起算。
  (二)各收入明細表:一律填載專戶許可日至選舉投票日之前1日。
 六、會計報告書之金額或數字,應以阿拉伯數字表示;金額部分,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外幣者,應標明其幣別、折合新臺幣之價額及收受時之匯率。
 七、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及各收入、支出明細表,應逐頁、逐欄依序填載,不得闕漏;縱然相關收入、支出明細表確無資料可供記載,亦應以加劃斜線、標示「無」或「本頁空白」之方式表示,並連同其他表頁寄送本院辦理申報,並應於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該無資料可供記載之欄位,清楚註明「0」。
 八、相關表頁所列欄位如有未能全部填滿之情形,應於各該空欄之次行填載「以下空白」。
 九、填製會計報告書所用字體及所示內容(含備註資料),應力求清晰及明確,凡増、刪、塗、改(含修正液或修正帶塗改)等情形,應分別於各該増、刪、塗、改處,由製表人簽名或蓋章。
 十、會計報告書之封面,應清楚標示擬參選人姓名、擬參選公職屆次、種類、專戶許可日期及文號;封底部分,應填載會計報告書表格之合計頁數及申報日期,並由擬參選人簽名或蓋章。
 十一、相關收入、支出明細表之右上方頁數,應確實填載,並於收支憑證號數欄及收支帳簿頁次欄,依序記載收支憑證號數及收支帳簿頁次。
 十二、各收入、支出明細表之各筆收入、支出資料,所載之日期應與收據或憑證所示之各別日期相符。
 十三、申報人所獲金錢以外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收入部分及支出部分,應分別按捐贈者身分及支出用途,填載於各相關收入、支出明細表,並以備註或摘要方式註明其內容;申報時,除無時價可供參採,得以自行合理估算並詳實敘明估價方式及依據外,應按收受、支出時之市場價值或實際交易金額折算、填載並敘明時價之資料來源。
 十四、如有收受金錢政治獻金用以購置消耗性物品之情形,應逕依支出日期記載其交易資料於相關支出明細表,毋庸另行填載金錢以外賸餘財產明細表;但如係購置非消耗性物品,至申報資料所載結算日尚未變賣而仍有賸餘,或係收受金錢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至會計報告書所載之結算日尚未變賣且仍有賸餘等情形,則應填載金錢以外賸餘財產明細表。
 十五、對於收受以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或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匯入之捐贈款項,未能知悉捐贈者並開立收據者,如經正式備文洽詢相關金融機構後,仍無從明確查得捐贈者身分,均應認以匿名捐贈收入而為處理。凡匿名捐贈總額已達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10分之1者,超過部分,均應於該次申報時一併繳交本院辦理繳庫。
 十六、對於以票據方式所為之捐贈,其政治獻金收據應載之捐贈者名稱,除未經背書轉讓之票據或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名票據,為票載發票人外,應一律與票據之最後背書人名稱相符。
 十七、同一日對於同一對象之數筆支出,無論支出內容是否相同,得累計各該筆支出之金額為同一筆申報;惟此外之其他情形,均應各別列報,縱其支出內容均為相同者,亦然(如:同日發給數人薪資或異日對同一人合併給付薪資等情形)。
 十八、支出憑證除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單據外,其餘如:估價單、報價單等,均不得認列作為支出憑證報支,單據抬頭所載名稱與擬參選人姓名或各地服務處名稱明顯不符者,亦同;惟支出內容,如係發給薪資或依實際交易習慣確實無憑證可資取得等情形,得以檢具支出證明單之方式報支。
 十九、相關支出有關憑證或證明文件,應按日製作成傳票(依一般會計處理傳票附件之方式而為黏貼及編列)並按月裝訂成冊。
 二十、單筆超過新臺幣10萬元以上(不含新臺幣10萬元)之捐贈,應於備註欄記載其捐款匯票、支票之票據號碼,以收受電匯方式匯入者,應註明存款對帳單所列之匯入日期及匯款人身分。
 二一、對於同一捐贈者數次捐贈之情形,應逐筆列報,並應於備註欄中註明收受其各次捐贈之累計總額。
 二二、各收入、支出明細表所列單筆超過新臺幣3萬元(不含新臺幣3萬元)之資料,應另予填寫於「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收入明細表」及「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支出明細表」。
 二三、申報時,應檢送資料原本如下:1.會計報告書;2.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會計師印鑑證明書正本」;3.金融機構出具自政治獻金專戶開戶日至會計報告書所載各收支資料結算日之政治獻金專戶存款對帳單;4.會計報告書填載之專戶存款結存金額與列報之收支結存金額不符且仍有賸餘者,其存款差額解釋表;5.收支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免附)。
 二四、若會計報告書之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所載之收支結存金額大於0時,應續於該申報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本院辦理賸餘政治獻金之申報。
 二五、如有其他政治獻金法之相關問題,或須下載會計報告書之相關明細表,請來電:(02)23413183分機145、154、155~159、161、162、163、183~186、567洽詢或逕至本院網站瀏覽(本院網址:http:www.cy.gov.tw)。
 

貳、個別應注意事項
 一、政治獻金收支結算表之填載:
  1、各收入科目及支出科目之金額、超過三萬元之收入合計、超過三萬元之支出合計及金錢以外之賸餘財產金額,應分別依據會計報告書各相關收入、支出明細表之合計數填載。
  2、所列「收入合計」,以個人捐贈收入、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政黨捐贈收入、人民團體捐贈收入、匿名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科目加總後之金額填載;所列「支出合計」,以人事費用支出、宣傳支出、租用競選車輛支出、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集會支出、交通旅運支出、雜支支出、返還捐贈支出、繳庫支出及公共關係費用支出等各支出科目加總後之金額填載。
  3、收入合計備註欄,應記載「金錢收入總額」與「非金錢收入總額」;支出合計備註欄,應記載「金錢支出總額」、「非金錢支出總額」與「購買財產」。
  4、收支結存金額欄位,應記載「收入合計」與「支出合計」相減之差額。
  5、「專戶存款結存金額」應為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存款對帳單,其會計報告書結算日所載之金額。
  6、製表人及申報人於該表下方簽名或蓋章,並填載申報日期。
 二、個人捐贈收入明細表之填載:
  1、填載該明細表,應完整填具捐贈者之姓名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新臺幣1萬元以下之捐贈,得改填地址或連絡電話),如確實無法查知捐贈者相關身分資料,縱有姓名仍應改列為匿名捐贈並於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中填載。
  2、收受同一捐贈者各次捐贈總額,經合計已逾新臺幣10萬元者(不含新臺幣10萬元),應將收受超過部分之整筆金額繳交本院辦理繳庫,並於該明細表之備註欄敘明繳交本院辦理繳庫之日期、金額及收據號碼,及將該資料填寫於「繳庫支出明細表」。
 三、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之填載:
  1、「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照號碼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2、該明細表應完整填寫各筆捐贈之日期、營利事業名稱、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及其負責人姓名。
  3、收受同一營利事業之各次捐贈,經合計已逾新臺幣100萬元者(不含新臺幣100萬元),應將收受超過部分之整筆金額繳交本院辦理繳庫,並於該明細表備註欄內敘明繳交本院辦理繳庫之日期、金額及收據號碼,並將該資料填寫於「繳庫支出明細表」。
 四、政黨捐贈收入明細表之填載:
  1、填載該明細表,應完整填具捐贈政黨名稱及收受時該政黨負責人之姓名。
  2、同一政黨如有數次捐贈之情形,應逐筆列報。
 五、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之填載:
  1、該明細表之各筆捐贈應完整填寫其日期及捐贈者之人民團體名稱,並應依內政部或相關主管機關之登記資料,填載負責人姓名。
  2、收受同一人民團體之各次捐贈,經合計已逾新臺幣50萬元者(不含新臺幣50萬元),應將收受超過部分之整筆金額繳交本院辦理繳庫,並於該明細表之備註欄內敘明繳交本院辦理繳庫之日期、金額及收據號碼,及將該資料填寫於「繳庫支出明細表」。
 六、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之填載:
  1、政治獻金未具名或未明確書寫相關身分資料,致無從確認捐贈者身分之捐贈者,均屬匿名捐贈。
  2、匿名捐贈超過新臺幣1萬元(不含新臺幣1萬元)依法應繳交本院辦理繳庫之情形,應於備註欄敘明繳交本院之日期及收據號碼。
 七、其他收入明細表之填載:
所稱「其他收入」,指不屬個人捐贈收入、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政黨捐贈收入、人民團體捐贈收入及匿名捐贈收入之其他收入內容,例如,專戶結息、選舉保證金之退還款項等;申報時,應按收入內容,完整填載收入來源及摘要等欄,如有需要,應於備註欄內為適當說明。
 八、超過三萬元之收入明細表之填載:
  1、填寫該明細表,應注意與各相關明細表所載資料是否相符;各相關收入明細表所列單筆超過新臺幣3萬元(不含新臺幣3萬元)之收入資料,均應填載於該明細表。
  2、該明細表「統一編號」欄,應載內容指捐贈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或人民團體之登記字號;如捐贈者為法人或人民團體,並應於備註欄敘明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九、人事費用支出明細表、宣傳費用支出明細表、租用宣傳車輛支出明細表、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明細 表、集會支出明細表、交通旅運支出明細表、雜支支出明細表、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繳庫支出明細表、公共關係費用支出明細表之填載:
  1、各該明細表之支出歸類,分述如下:
   A、列人事費用支出明細表之內容:職員相關支出、工讀生相關支出、臨時人員相關支出等。
   B、列宣傳費用支出明細表之內容:製作競選物品費用、製作宣傳廣告費用、刊登或託播宣傳廣告費用、租用廣告看板或車體廣告費用、發送簡訊費用、辦理民意調查費用、郵寄物品費用等。
   C、列租用宣傳車輛支出明細表之內容:宣傳車司機及油料費用、租用宣傳車費用、維修宣傳車費用等。
   D、列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明細表之內容:租用辦公處所費用、租買辦公設備費用、裝潢費用等。
   E、列集會支出明細表之內容:租用設備費用、租用場地費用、活動餐飲費用、購置物品費用、活動企劃費用、清潔整理費用等。
   F、列交通旅運支出明細表之內容:油資費用、回數票費用、停車費用、搭乘長程運輸工具費用、搭乘短程運輸工具費用、差旅食宿費用等。
   G、列雜支支出明細表之內容:餐飲費用、水電瓦斯費用、電話網路費用、書報訂閱費用、雜項購置費用、選舉保證金費用、修繕費用、有線電視使用費等。
   H、列公共關係費用支出明細表之內容:聯誼費用、文康活動費用、為民活動費用、聯繫費用、一般慰問金等。
  2、相關支出,視其性質及必要,應於各明細表摘要或備註欄內,逐一註明支出對象之姓名、人數(如係公司或行號,應註明公司或行號名稱)、支出種類、品名、數量及支出期間,並提供計價方式及標準。
 十、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之填載:
  1、該明細表「返還方式」欄,應依本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之方式正確填寫,並於備註欄內註明違反政治獻金法之法條。
 十一、繳庫支出明細表之填載:
  1、該明細表「繳庫原因」欄,應參閱本院「政治獻金繳庫辦理單」所列內容,正確填寫違反政治獻金法應辦理繳庫之條項及事由。
  2、繳庫日期及本院收據號碼應於備註欄內註明。
 十二、超過三萬元之支出明細表之填載:
  1、填寫該明細表,應注意與各相關明細表所載是否相符,各相關支出明細表所列單筆超過新臺幣3萬元(不含新臺幣3萬元)之支出資料,均應填載該明細表。
  2、該明細表「統一編號」欄,應載內容指支出對象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登記證統一編號或人民團體之登記字號;如支出對象為法人或人民團體,並應於備註欄敘明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十三、金錢以外賸餘財產明細表之填載:
  1、該明細表所稱「金錢以外賸餘財產」,指(1)收受金錢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至申報資料結算日,尚未變賣且仍有賸餘之部分及(2)收受金錢政治獻金後,用以購置之非消耗性物品,至申報資料結算日尚未變賣仍有賸餘之部分。
  2、稱「結存財產總額」,應以上開情形(1)之收受時或情形(2)之實際交易時之時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