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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是否包含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

  • 點閱:10260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1/30

法務部93.4.22法政決字第0931105674號函
 

(一)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上開規定就「非財產上利益」之認定內涵,採列舉與概括規定併行之方式,除列舉「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措施外,因其他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相類人事措施難以一一列舉,為免疏漏,爰另以「其他人事措施」作概括式規定。故舉凡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任用、陞遷、調動等相類之人事行政作為,均屬該條所稱之「其他人事措施」,實際適用宜依具體個案斟酌認定之。
 

(二)查「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係授課之學校師長、學生間之學習關係,此類關係與機關之人事措施無涉;且本法所稱之「非財產上利益」,依前揭說明,應相類「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運用之範圍始屬之。故「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其內涵與本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之範疇尚屬有間,本法所稱「非財產上利益」應不包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