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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機關首長續僱用前任首長已僱用之臨時人員,而該員與現任首長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是否觸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 點閱:1015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1/30

法務部93.7.6政利字第0931109981號函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之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而言,而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本法第五條及第四條各定有明文。又臨時人員之聘僱依本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法政字第○九二○○三九四五一號函釋「仍屬本法第四條第三項其他人事措施範疇」之非財產上利益,是前任首長所僱用之臨時人員業已期滿,而該員為現任首長之本法所稱關係人,如由現任首長續僱用,依前揭說明,將使其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自非本法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