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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機關擬任用副首長之女,應否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限制疑義

  • 點閱:985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2/04

法務部94.11.23法政決字第0941118156號函

(一)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首應究明者係來文所稱雲林縣稅捐稽徵處副首長應否申報財產,如是,方有本法適用。

(二) 另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準此,如前開稅捐稽徵處副首長於其關係人(女兒)進入該處之人事甄審過程曾有參與(如為評審委員之一,或曾核閱相關公文),縱無其他不法情事(如關說、施壓評審委員或承辦人),仍違反本法第16條規定,應科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反之,如該副首長於人事甄選之整個過程皆未參與,甚至與其職務本無關聯者,則無違反本法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