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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之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及同條項第12款所稱「主管人員」,均包含副主管人員

  • 點閱:1018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08

法務部97年10月28日法政決字第0971113655號函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所稱「主管」,依本部 97年9月8日法政決字第0971113720號函所示,不包含副主管;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主管人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20 條規定,則包含副主管人員,至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之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由於其亦係業務屬性特殊之人員,解釋上應比照同條項第12款,包含副主管人員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