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報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

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契約期間,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通知之適用疑義函釋

  • 點閱:10527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2/18

法務部99年3月29日法政字第0999011747號函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9條第3項所規定之「管理」及「處分」行為雖屬不同態樣,處分行為如不動產之買賣或贈與,涉及所有權之移轉,而管理行為如不動產之出租或出借,雖與所有權之得喪變更無關,然本法要求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規範目標,最低限度即是要求擔任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其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財務狀況可供公眾檢驗,進而促進人民對政府廉能之信賴;況公職人員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亦關乎信託財產之實際管領、使用情形及所衍生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如房屋出租,即屬承租人所得管理、使用,或土地設定抵押,債權人取得該土地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故本款立法修正時並未將管理行為限縮排除,即為使公職人員財產變動情形真正透明化,落實全民監督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