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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關於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增訂返還制度之規定後,如係符合本法之捐贈,得否依民法相關規定撤銷疑義乙案。

  • 點閱:9917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99. 3. 4台內民字第0990037206號函

一、查政治獻金之捐贈可否撤銷,依本部94年1月17日研商政治獻金法適用疑義案會議決議略以,政治獻金法對於政治獻金之捐贈,於移轉權利後得否撤銷,並無明文規定。其為違法之捐贈,本法已明文規定應於收受後一定期間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惟如係合法之捐贈,於符合民法規定要件情形下,自得予以撤銷。
二、次查,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政治獻金之收受,得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捐贈者;逾期或不能返還時,應於收受後2個月內辦理繳庫;如不願收受,亦得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等規定。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實務運作,常有捐贈者因不諳本法規定,嗣後發現其係依法不得捐贈或違反法定捐贈方式、捐贈限額規定而請求返還,亦有屬於合法之捐贈者,而受贈者不欲收受之情形,為尊重捐(受)贈者意願,爰予增列。依上開立法意旨觀之,本法有關合法捐贈之返還,僅將受贈者不欲收受情形納入規範,至該項情形以外之合法捐贈,應仍有上開94年1月17日會議決議「惟如係合法之捐贈,於符合民法規定要件情形下,自得予以撤銷」之適用。
三、至有關所詢政治獻金捐贈符合民法規定要件下撤銷之情形,除民法債編第2章第4節「贈與」所定者外,有無包括民法其他規定乙節,由於本法立法旨趣並未排除民法之適用,爰有關政治獻金捐贈之撤銷,請參照上開說明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