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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關於再詢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之疑義乙案。

  • 點閱:10120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99. 3. 26台內民字第0990058572號函

查本部99年3月4日台內民字第0990038274號函略以,有關本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所稱「尚未依規定彌補」,得以營利事業於「捐贈年度」營利事業尚未依公司法規定,完成向股東會提出彌補虧損議案之情形認定之。依上開函釋意旨,本部認營利事業前1年度資產負債表已呈現轉虧為盈者,得先行捐贈,惟仍應於「捐贈年度」依公司法規定,完成彌補虧損議案之程序;至未於「捐贈年度」依公司法規定,完成彌補虧損議案之程序者,仍有本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另其餘所詢事項,請俟個案事實發生後,如認適用本法相關規定尚有疑義時,再行送部,本部屆時將再審酌個案事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