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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時,如何辦理財產申報

  • 點閱:1007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2/19

法務部99年8月4日法政字第0991106901號函
(本函釋因法務部102年5月6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11110號函,停止適用。)

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執行處專員於代理秘書屆滿3個月後,於99年5月27日辦理完成代理財產申報,嗣於同年6月2日真除秘書乙職,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當亦應為就(到)職財產申報;至其真除秘書同時,應視為解除代理,故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則無庸為解除代理財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