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報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

相關法令及函釋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停止適用)。

  • 點閱:9622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04

法務部99年11月3日法政字第0999046106號函
(依據法務部102.03.05法廉字第10205006040號函停止適用)

臺北市及高雄市議會議員既於本(99)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本部88年11月4日法 88政字第042760號函釋就有關「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其任期屆滿當選連任,如任期銜接,因未中斷其為應申報財產之身分,均屬(修正前)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3項所稱『職務異動』,若受理申報機關(構)並未變動,毋須重新辦理就(到)職申報」部分之函釋意旨,與本法現行規定有所不符,應停止適用。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