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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雖為消極財產,仍應辦理財產申報。

  • 點閱:9968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1

法務部99年11月12日法政字第0999046107號函

按公職人員應申報一定金額以上之債務;所稱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本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及施行細則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揆其立法原意,係認債務雖為消極財產,惟申報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負有清償之責,為避免藉由減免債務之方式給予公職人員不法利益,或與第三人合謀創造虛偽債務以遂行或隱匿不法,故亦應申報,與如欠稅、欠繳罰鍰等公法上之債務,係被動未履行公法上之給付義務者有間。況依文義解釋,前開條文既謂「償還」,應指私人間借貸行為所衍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而言,故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內「(十一)債務」欄位乃註記「債務之申報金額,應以申報日當日之債務餘額為準,須扣除已清償之部分,非以原始『借貸』數額申報」,自不包括公法上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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