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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適用之疑義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2/22
法務部99年11月26日法政字第0991113834號函
1.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立法原意,係藉由民眾查閱財產申報資料,了解公職人員之財產狀況,以判斷公職人員有無利用職權牟取私利,進而增加對政府施政及公職人員清廉、操守之信賴。
2.故申請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者,應係指申報人本人以外之人。故如申報人本人申請查閱或請求提供歷年申報資料之複製本,即非該審核及查閱辦法之規範範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第12條之相關規定查詢、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3.申報人因案在押時,若無依法規或行政程序性質不得授權之情形,自得委任代理人申請調閱其本人之申報紙本資料。
4.惟申報人本人如已死亡,他人查閱申報人本人之申報資料時,既非本人個人資料之「當事人」,自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第12條規定之適用,而應回歸公職人員財產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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