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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有關通知補正適用之疑義

  • 點閱:9962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2/22

法務部99年12月1日法政字第0999047618號函

1.考量卸(離)職人員因故意申報不實而經科處罰鍰者,因其已不具應申報財產身分,實無前開確保申報資料正確性,以利日後查核、比對之顧慮,應無於受處罰後再命其補正之必要。
2.次按受理申報機關(構)認申報人非故意申報不實者,應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並通知申報人,「公職人員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酌本法所定申報制度之本質乃促使申報義務人誠實申報,以確保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倘申報人之財產申報資料經查核認定非故意申報不實者,雖未受罰,受理申報機關(構)仍以將查核後之正確財產資料對照表附於原申報表,且敘明不罰之意旨,通知申報人為宜,縱公職人員已卸(離)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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