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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院秘書長○○○申報96年定期財產,漏未申報其配偶全部基金計23筆,總金額新台幣1,018萬餘元,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

  • 點閱:9737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0/12/06

解析:
○○院秘書長○○○申報96年定期財產,漏未申報其配偶全部基金計23筆,總金額高達新台幣1,018萬餘元,申報人陳述意見稱配偶資產狀況曾分多次傳真予助理作彙整,其中恐有失漏之處,惟助理離職,無法詳加了解云云。經查,○○銀行信託部於每月皆寄發「特定金錢投資對帳單」與申報人核對帳戶資金,且申報人已多次向本院申報財產,對財產申報法相關法令應知之甚詳,申報人應無不知之理,其未申報難無故意。裁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