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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比對之疑義

  • 點閱:10779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2/22

法務部99年12月10日法政字第0999048412號函

1.本法第12條第2項係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既以「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比對基準,原則上當以年度定期申報之財產為基礎,至申報日不特定之卸(離)職申報,因其比對基準未臻特定,自非前揭規定適用範疇。惟倘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5項所定,於定期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者,其擇一辦理卸(離)職申報之情形,因其比對標準一致,且符合前開要件,亦得例外以該申報資料比對。
2.申報人若係一定比例抽樣之受查核人員,其前一年度之申報資料既經實質審核,若有不實並由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補正,為確實釐明其財產增加及來源實情,自應以前一年度查核後之財產進行比對,方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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