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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研商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營利事業之認定事宜會議紀錄。

  • 點閱:956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99.11.29台內民字第09902301811號函轉99.11.16會議紀錄

一、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營利事業之認定標準,本部99年3月4日台內民字第0990038274號函釋略以,營利事業資產負債表如列有「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及「本期損益」2個欄位,有關累積虧損之認定可將上開2欄合併計算。茲考量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係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並為使有累積虧損營利事業之認定標準,合理且整體衡量反應營利事業之財務能力,爰同意得以採計資產負債表「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為判斷準據。
二、至於該營利事業資產負債表「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為負者,如欲捐贈政治獻金,仍須依本部上開99年3月4日及99年3月26日台內民字第0990058572號函釋意旨,辦理彌補虧損議案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