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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市議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為其子關說案

  • 點閱:13525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16/06/07

案例9
某市議員A,對於市政府及所屬官員具有職務監督關係,卻憑恃其議員身份,推薦其兒子(關係人)至市政府任職,其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之利益,與本法第7條規定有違;縱本案並未發生關係人受市政府僱用之結果,但對市議員A之違法責任並無影響,仍依本法裁罰100萬元確定。

解析: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市議員對於市政府具有監督權限,議員對市府人員所為之請託,對市府官員之相關行政行為決策,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本案市議員明知其與市府官員之職務監督關係,卻要求市府官員僱用其子,欲使其獲有受僱用之人事利益,其違反本法第7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或方法,圖關係人利益之規定,洵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