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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報人與配偶甲離婚後,與乙結婚,除申報人已收養配偶乙與前夫所生之子女外,毋庸申報該(等)子女之財產。

  • 點閱:9826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04

法務部101年9月17日法廉字第10105017140號函

按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欲判斷何人為申報人之子女,因本法並無特別規定,應回歸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是申報人配偶之子女除申報人已收養該子女外,依民法第970條規定,與申報人僅生直系姻親之關係,非申報人之子女,則該申報人配偶之子女因非本法第5條第2項所稱之「子女」,自非屬本法應申報財產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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