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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政治獻金法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身分之認定疑義案。

  • 點閱:857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102.4.3台內民字第1020139250號函

依本法第2條第5款規定及其立法意旨、第12條規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並非本法第2條第5款定義之擬參選人,亦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前經本部99年10月12日台內民字第0990191574號函復貴院有案。至本法有關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身分之認定,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第2項有關選舉人年滿23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之規定,係以經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候選人之日起,認定為具有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之身分,依本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對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為政治獻金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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