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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之情形下重行任命,均視為未中斷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生本法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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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04

法務部102年3月5日法廉字第10205006040號函

1.按總統任期屆滿如係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雖經提出總辭,惟於准辭前均未實際離職,且免職與重行任命係同日並辦理人事任免程序者,因實際上均未卸除職務,與本法所稱卸(離)職須實際離職之情形有間,應視為未中斷其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因其形式上辦理人事任免,而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故該等人員如當年度已曾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即無須再辦理申報,如當年度尚未申報者,僅須於當年底辦理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定期申報即可;是本屆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之情形下重行任命,應均視為未中斷其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生本法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至於副總統因屬新任,自應辦理就(到)職申報。
2.另本部99年11月3日法政字第0999046106號及99年12月23日法政字第0991114817號等函釋意旨,與前開說明扞格,應停止適用,併附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