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申報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政獻行事曆
政治獻金網路申報
:::

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 之職務,如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者,自毋庸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僅須辦理代理申報即可。

  • 點閱:9207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05

法務部102年5月6日法授廉財字第10205011110號函釋

1.申報人代理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其自代理滿3個月後具代理申報義務。如申報人於前揭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則依前開函釋意旨,申報人真除原代理職務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職務後,如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者,自毋庸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僅須辦理代理申報即可。
2.另法務部99年8月4日法政字第0991106901號函釋說明三所稱:「代理秘書屆滿3個月後,於99年5月27日辦理完成代理財產申報,嗣於同年6月2日真除秘書乙職,依本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當亦應為就(到)職財產申報」,與前開說明三之內容不符,應停止適用,併附指明。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