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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政治獻金之範疇適用疑義乙案。

  • 點閱:848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102.6.7台內民字第1020217077號函

一、查本部99年8月5日台內民字第09901493832號函略以,依本法第2條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所為之捐贈。有關花圈、花籃等捐贈,性質如屬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僅係表達祝賀及祝福之目的,擬參選人收受後,因未有將上開捐贈物品移作其他用途或變賣之可能,亦未能藉以發展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不致發生利益輸送之疑慮,應非屬政治獻金。參酌上開意旨,有關擬參選人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所收受外界致贈之茶葉禮盒,如其性質屬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僅係表達祝賀及祝福之目的,尚非屬政治獻金。
二、至公營事業以預算經費購買茶葉禮盒,作為擬參選人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應邀出席致贈之公關禮品,是否符合預算法及預算編列目的,建議徵詢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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