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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獨資或數人合夥方式經營之事務所等,以其營業牌號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捐贈政治獻金,是否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疑義案。

  • 點閱:641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內政部102.6.21台內民字第1020229779號函

有關所詢捐贈人以事務所等營業牌號名義所為之捐贈,經參酌財政部96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8230號函釋後,擬更正為數合夥人共同分攤出資1節,查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本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有關政治獻金之捐贈,得否作上開更正,應視其事實是否為合夥人共同所為之捐贈,如其屬與合夥人共同所為之捐贈,則應視其事實,以合夥人個人名義及其捐贈金額,個別予以列計。至如渠等以其營業牌號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捐贈,且經受贈者開立收據並申報在案,則建議視個案事實衡諸得否以補正收據、會計報告書所列捐贈者及其捐贈金額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