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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屆滿前,自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點閱:9398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4/26

內政部102.9.9台內民字第1020295586號函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經查立法理由已敘明係為避免與政府有巨額採購,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利用政治獻金影響政府之決策,爰於該款予以限制,至於契約期滿,則不在限制之列。依該款規範內容及立法意旨,有關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屆滿前,自不得捐贈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