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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函釋指派機關自行認定申報人非政府或公股代表是否得免除申報義務之疑義

  • 點閱:8508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4/22

法務部103年3月17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7220號函釋
(依據法務部104年08月 28日法廉字第10405012230號函釋,本函釋停止適用)

OOO係衛福部顧問,並為該部選聘擔任藥害救濟基金會董事,其代表該部擔任該基金會董事甚明,並有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2年5月16日簽呈及請辦單可證,尚不得自行認為其非代表政府機關,不具政府代表性,而得免除財產申報義務,另該部引本部97年12月25日法政決字第0970048718號函釋,同意O員毋庸申報財產,容屬誤會,應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