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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擬參選人是否為所得稅法所稱之扣繳義務人疑義。

  • 點閱:677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財政部103.6.25台財稅字第10300590840號函

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規定,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又同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薪資、利息、租金等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所提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擬參選人」,為競選活動給付雇用人員及專業講師之酬勞,尚無所得稅法有關扣繳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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