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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資料之合理使用範圍疑義。

  • 點閱:7333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5

法務部103.6.27法律字第10303506420號函

一、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惟若無特別規定,當然仍應適用本法(個資法第2條修正理由參照)。復按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受理申報機關應於受理申報截止後三個月內彙整列冊,供人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大院依該法第21條第5項授權訂定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辦法」(以下簡稱查閱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查閱申報義務人申報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本院申請;本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準此,非公務機關對上揭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查閱,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部分,因政治獻金法及查閱辦法中,已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個資法適用。
二、次按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如具有個資法所定之特定目的(例如:個資法之特定目的代號176,「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自得蒐集及處理政府機關依法公開之資料(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又按個資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有法律明定得為目的外利用之情形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本件來函所述,如有查閱人將申請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明細於付費列印攜出後,逕轉製網站公告,是否違法乙節,須視該網站是否具有蒐集或處理之特定目的、以及所為之利用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範圍而定,因涉事實認定問題,宜由大院參考上開說明依職權審認之。
四、末按查閱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查閱之人,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為限。」本案查閱人將申請查閱會計報告書之明細列印攜出後,轉製網站公告,可能產生未滿20歲之人亦得於網路上取得該等會計報告書之明細資訊,而與上開查閱辦法第3條第2項規範意旨不符。惟該條所設有關申請查閱資格之限制,有無逾越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5項授權範圍,宜請洽該法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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