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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職卸(離)職申報期間代理新職,若發生代理申報義務之始日並非於原職卸(離)職申報期間,則仍應辦理原職之卸(離)職申報,並於代理新職滿3個月後辦理代理申報

  • 點閱:8703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05

法務部103年9月2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30430號函釋

申報義務人雖於A職務之卸(離)職申報期間內,復於7月1日起代理B職務。惟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2項規定,需俟渠代理B職務滿3個月後(10月1日)始有代理申報義務。渠於A職務之卸(離)職申報期間屆滿(8月16日)前,既未符合辦理B職務代理申報之要件,顯不具B職務應申報財產之身分,故仍應辦理A職務之卸(離)職申報,並於代理B職務滿3個月後,依本法第2條第2項規定辦理代理申報,始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