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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3年5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30004743號函解釋之說明二(二)停止適用。

  • 點閱:882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4/26

內政部103.12.26台內民字第1031102437號函

一、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1萬元之匿名捐贈。同法條第2項前段規定,超過新臺幣10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次查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15條增列返還機制,並明定除不符合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後1個月內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時,應於收受後2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審酌本法上開條文規範意旨,並為維護捐(受)贈者權益,有關超過新臺幣1萬元之匿名捐贈,或超過新臺幣10萬元現金捐贈未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者,應辦理繳庫之範圍,係以「超過法定金額部分之捐贈」為範圍。
二、本部93年5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30004743號函說明二(二)與本函解釋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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