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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捐贈者之使用人或代理人誤以捐贈者本人以外名義捐贈之疑義。

  • 點閱:8549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4/26

內政部103.12.29台內民字第1031102513號函

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經查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任何人藉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規避本法之適用,爰明文予以規範。有關政治獻金捐贈者之使用人或代理人誤以捐贈者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如其未有規避本法適用之意,基於維護捐贈者權益起見,建議視個案事實衡酌得否以補正收據、會計報告書所列捐贈者之方式處理,如已依事實補正,符合捐贈事實及本法捐贈對象、每年捐贈總額等相關規定,自無涉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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