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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個別得標廠商於共同供應契約履約期間屆滿前,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點閱:8256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4/26

內政部104.2.9台內民字第1041100683號函

一、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經查立法理由已敘明係為避免與政府有巨額採購,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利用政治獻金影響政府之決策,爰於該款予以限制,至於契約期滿,則不在限制之列。依該款規範內容及立法意旨,有關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屆滿前,自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合先敘明。
二、旨揭所詢事項,事涉受理查詢及裁罰事宜,本部前於103年10月30日、11月7日2度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監察院意見,該2機關意見分別於103年11月17日、104年1月23日到部,經參酌該2機關意見,審酌共同供應契約簽約機關於履約期間內,得隨時依該契約辦理訂購,個別得標廠商於接獲機關訂購單後,則按契約規定之金額及條件履行契約。基於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金額達巨額採購者,個別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依契約接獲訂單之合計金額有達「巨額採購」之可能,仍具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立法規範之影響性,爰個別得標廠商於共同供應契約履約期間屆滿前,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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