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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釋擬參選人開立之政治獻金專戶是否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疑義

  • 點閱:6780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三組
  • 日期:2016/04/02

法務部104年6月4日法授廉財字第10405007810號函

1.按本法所課予者,係申報人於申報前應確實查詢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各自「名下」之財產後誠實申報之義務,另該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一定金額以上之存款應申報,所稱「存款」,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下稱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八規定:係「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優惠存款、綜合存款、可轉讓定期存單等金融事業主管機關(構)核定之各種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臺幣、外幣(匯)之存款在內。」

2.依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第10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款、第21條第2項、第3項、第23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前,應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並報受理申報機關(即本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該專戶名稱,本院且定有名稱及格式,另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限於人事費用、宣傳、集會及公共關係費用等支出,不得從事營利行為,又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死亡者,或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或收受政治獻金如有賸餘,雖得留供法定特定用途使用,惟經過4年仍未支用完畢者,均應繳交本院辦理繳庫,是擬參選人所開設之政治獻金專戶,既有特定之名稱及格式,非以其姓名為戶名,且應使用於法定用途,不得營利,尚非擬參選人所能自由支配使用,最終如未能成為候選人,或一定期間內未支用完畢則均應繳庫,與本法及填表說明所稱「存款」係指申報人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等機構,以其本人名義開設帳戶,存放現金,並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性質明顯不同,自無申報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