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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復職,如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正當理由,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如申報期間屆滿日未滿 2個月,應得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2個月相等期限利益,於復職之日起 2個月內完成即可。

  • 點閱:7793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0

法務部104年12月2日法授廉財字第10400095940號函釋

1.按申報義務人若依法「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或因服兵役、育嬰假等法定事由而「留職停薪」,抑或因病住院等情事,致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返國或復職,事實上已無法執行職務,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復考量其既無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且係因正當(法定)理由無法依規定如期(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法務部100年1月4日法政字第0991113676號函及同月6日政財字第0991114816號函釋足稽。又申報年度係以公職人員申報其財產狀況之基準日期為判斷標準,爰本案有關申報(基準)日選擇乙節,應於本年11月10日至12月31日任擇1日為申報(基準)日,始符合當年度申報之意旨。
2.至申報期間,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既規定定期申報為11月1日至12月31日,計有2個月期間,該期間係屬法定不變期間,如有逾期情事,則設有行政罰規範。審酌本案申報人於本年11月10日復職,此時距申報期間屆滿日未滿2個月,參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前段,所揭櫫之誠實信用原則(該條前段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應得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2個月相等之期限利益,於復職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申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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