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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業務主管人員至職業訓練班擔任講師並具領講師費,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

  • 點閱:8089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6/03/16

法務部104年11月12日法授廉利字第10405017090號函
按「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本法第7條定有明文。貴府勞工處業務主管人員擔任貴府失業者職業訓練班勞務採購招標案評選小組召集人,又受聘為得標廠商之講師並領取講師費;另復擔任貴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行政委託案之評審委員,又身兼受託機構或團體之講師並領取講師費,如該勞工處業務主管人員於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行政委託案之評審委員之際,有具體證據可認於評選過程中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事前與廠商有意思聯絡,要求投標廠商或申請受託之民間團體得標後需聘任其擔任職業訓練班講師,或以有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將職業訓練班講師名冊作為評選項目或評審標準,以圖本人之利益情事,即有違反本法第7條規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