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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秘書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所定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法辦理財產申報

  • 點閱:6703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4

法務部97年3月24日法政決字第0981103357號函釋

按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置秘書一人,下得設組辦事。揆諸現行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編制,係置秘書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代表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組員(或書記)、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由各代表會派員兼任。參酌前開說明,貴會秘書即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本法第18條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即97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辦理財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