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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係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者,應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

  • 點閱:6017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4

法務部98年5月20日法政字第0980017649號函釋

1.按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該款所稱「採購人員」,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又所謂「主管人員」;則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19條、第20條各定有明文。
2.依據前開意旨,本法所稱之採購主管人員,應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者。貴會運動設施處科長顧○○,實際上係辦理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應為本法申報義務人;許○○雖擔任採購出納科科長,卻辦理運動設施處之業務,故毋庸依本法規定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