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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到部支援之人員若未實際執行主管之職務,且無利用原主管職位之謀取不法利益之機會,自應無需辦理財產申報

  • 點閱:6327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4

法務部99年2月8日法政決字第0991100848號函釋

若可認到部支援人員確未實際執行主管職務,且無利用原主管職位之機會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即與前開規定有間,自毋庸申報財產;貴處借調支援人員本係所屬政風單位股長,有財產申報義務,自到部支援辦事起,既無庸申報財產,自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2項規定,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2個月內,辦理卸(離)職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