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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觀光處處長核發民宿登記證予其母案

  • 點閱:551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二組
  • 日期:2017/09/19

案例
某縣觀光處處長A,就其母B申請核發民宿登記證過程,未予迴避,仍親自核准發給民宿登記證,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經監察院裁處100萬元罰鍰。

解析:
A為某縣觀光處處長,就該縣民宿業者申請民宿登記之過程,有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民宿管理辦法,及否准核發民宿登記證之權限,則A於審查及核定其關係人B之民宿登記申請案過程,依法即負有迴避義務。因此,本案A未予迴避,並親自核准發給B民宿登記證,使B得以經營民宿,獲取旅客支付之住房費用之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